再婚离婚,继子女该何去何从?

来源:甘肃豪仁律师事务所    作者:admin时间:2021-07-15

现实与法理有很多的不同,在离婚率居高不下的我国,再婚产生的拟制血亲关系也日渐繁多,再婚父母带着自己的孩子再次组建家庭之后又离婚的,继子女与其继父母关系何去何从,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只是在司法解释中泛泛而谈,缺乏精准解决之道。

 

就法理而言,这种继父母子女关系的存在前提是父母的婚姻关系,如果婚姻关系消灭,那么继父母子女关系就已经失去了其存在的基础,继的关系自然而然的不存在了;再者孩子都有其生父母,其法定监护人为生父母,在有生父母的情况下继父母是没有法定的监护义务的;生而育之,父母选择生育孩子,就有了抚养的义务,不能因为自己婚姻关系的变化而不履行自己的义务,而将其抚养孩子的义务转嫁到别人身上;虽然继父母在再婚时默认或明示接受继子女,但其前提条件是婚姻关系,这就是一个有条件的法律行为,当条件不成立时,法律行为也就失去了其成立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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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在现实判例中,有很多案例,打着保护未成年人的名义,判决继父母在离婚后还要承担继子女的生活费,虽然最高院在九十年代出了一个判例指导,但其只是最后说视实际情况决定。但没有说明到底其关系如何。

笔者认为,恺撒的归恺撒,罗马的归罗马,生而育之,父母之道,因再婚在其婚姻存续期间夫妻有帮扶的义务,离婚之后,继的关系已经不存在,再让继父母抚养孩子,不公平,也不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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