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来源:甘肃豪仁律师事务所    作者:hr0020时间:2021-03-22

在刑事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的过程中,有很多情形是依照刑法和刑事诉讼法规定依法不予以追究刑事责任。其中法定不予追究。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做出一个犯罪的行为,但其情节显著轻微,其显著在于,第三人和社会的评价对其行为认为不是犯罪,这个行为虽然有侵害他人和社会的法益,但非常轻微,在社会容忍范围之内,对于法益有侵害但危害不大,不能够足以认定为犯罪。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
在我国,一个犯罪行为做出之后,再没有在二十年内犯过其他罪,并且在二十年内没有被人发现或者遭到追究,则在二十年后,犯罪的诉讼时效就过去了,公检法系统应当依法不予以追究。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在世界上有很多的国家都有给该国的权力机关相应的免除刑罚的特权,主要有大赦和特赦两种,在我国主要体现在特赦方面,特赦并不是不评价犯罪,而是在定罪之后,免除刑罚,国家权力机关由于各方面的考虑,对于已经定罪或者服刑的犯罪人,决定不再执行刑罚的措施。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撤回告诉的。
在我国现阶段的刑法上,规定了侮辱罪、诽谤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普通侵占罪(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侵占)等几个罪名,要自己去起诉才能的到处理,但是如果我们没有去向法院起诉或者撤回起诉的,法院采取不告不理原则,不予主动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在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死亡的,因为犯罪主体的消灭,没有了对刑罚的承受主体,也就没有意义了,但如果不予定罪,对于被害人来说是不公平的,因此,宣布犯罪但因客观事实而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于追究刑事责任的。
对于已经追究的刑事责任的,在立案阶段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审查起诉阶段的应当不起诉;在审理阶段的,应当中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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