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事故责任认定书不服,当事人能否提起行政诉讼

来源:甘肃豪仁律师事务所    作者:hr0020时间:2021-03-22

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四条,当事人对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或就损害赔偿问题提起民事诉讼的,以及人民法院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时,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公安机关所作出的责任认定、伤残评定确属不妥,则不予采信,以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的案件事实作为定案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人民法院应依法审查并确认其相应的证明力,但有相反证据推翻的除外”。

依据上述规定,事故认定书,是交警部门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对事故成因、发生时间、地点、伤亡情况所做的划分。其法定证据类型为鉴定意见,可以为法院的民事、刑事裁判提供依据,但不是对民事、刑事责任承担的直接划分。需要注意的是对事故认定书不服,按照现行法律的规定不能据此提起行政诉讼,如果事故认定书确实存在违法法定程序的情形,只能在诉讼中提供相关证据请求人民法院按照认定的案件事实定案,从而排除事故责任认定书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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