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印遗嘱的法律效力

来源:甘肃豪仁律师事务所    作者:李晓东时间:2021-03-22

在我国现行有效的继承法律规范中,打印遗嘱尚不属于法定遗嘱种类,在假定立遗嘱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的前提下,对于该遗嘱的法律效力需要作具体分析:

1、如果遗嘱的内容连同签名、日期都是打印的,没有遗嘱人的亲笔签名,则该份遗嘱无效,因为打印的文字、笔体、大小不具备特殊性和辨别性,无法确定是否为遗嘱人所立,一般会被确认为无效。
2、如果遗嘱内容为打印,但在尾页签署了立遗嘱人的姓名和日期,且没有相反的证据证明遗嘱内容非遗嘱人真实意愿的,视为自书遗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条规定:“公民在遗书中涉及死后个人财产处分的内容,确为死者真实意思表示,有本人签名并注明年、月、日,又无相反证据的,可以按自书遗嘱对待。”,此种情况下可以认定为有效。

3、如果是遗嘱人委托别人将遗嘱打印出来,签上姓名和日期,并且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见证人(见证人不得为继承人、受遗赠人或有利害关系的人)在场见证并签上姓名和日期的,视为代书遗嘱,也是认定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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