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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代理此类型案件的核心是确认遗嘱的效力
1.确认遗嘱有效的要件
(1)遗嘱必须由遗嘱人亲自设立。遗属具有人身属性,涉及遗嘱人自身财产的处分,只能由遗嘱人亲自设立,不能代理,也无需征求他人意见。
(2)设立遗嘱时,遗嘱人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设立遗属属于单方法律行为,为了保障遗嘱人合法权益,遗属人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才有资格依法自由处分自己的财产。
(3)遗嘱必须是遗嘱的真实意思表示。遗属人设立遗属时,应处于意志自由的精神状态,假如遗嘱是在遗嘱人醉酒等无意识的状态下作出或者是在受胁迫、欺诈的情况下所设立,则遗属无效。
(4)遗嘱的形式和内容必须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了遗嘱的五种形式,分别为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及口头遗嘱。关于遗嘱的内容,遗属人仅能处分自己所有的合法财产,如遗嘱中处分的财产属于国家、集体、他人所有的,则该部分内容无效。
2.明确遗嘱无效的事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22条对遗嘱无效的事由予以明确规定,根据该条规定以及结合实践案例中出现的无效情形,导致遗嘱无效的事由包括:(1)遗嘱人在设立遗嘱时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遗嘱人设立遗时,受到欺诈或者胁迫;(3)遗嘱人设立遗嘱时,处于醉酒等无意识状态;(4)遗嘱被簊改过;(5)遗嘱的形式和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6)遗嘱的内容违反公序良俗或违反法律的其他规定。
3.特殊情形导致遗嘱不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7条规定,如继承人(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3)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该继承人依法丧失继承权,遗中关于该继承人的部分,不发生法律效力。除此之外,如果遗嘱中所处分的财产,在遗嘱人死亡时已经丧失所有权,则该遗嘱关于该部分财产的内容也不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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