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认书》的法律性质

来源:甘肃豪仁律师事务所    作者:hr0020时间:2021-03-19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四条,当事人对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或就损害赔偿问题提起民事诉讼的,以及人民法院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时,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公安机关所作出的责任认定、伤残评定确属不妥,则不予采信,以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的案件事实作为定案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人民法院应依法审查并确认其相应的证明力,但有相反证据推翻的除外。

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书》不是诉讼中法院必须采纳的证据,在法定证据类型上属于鉴定意见,是交警部门对事故责任、事故原因的分析,但并不等同于事故民事赔偿责任的承担。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书》不服的,可向上级交警部门申请复核一次,复核以一次为限。若有证据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书》存在不当之处,可请求法院不予采纳,但不能就此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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