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主观“明知”认定 相关法律规定

来源:甘肃豪仁律师事务所    作者:hr0020时间:2021-03-19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主观“明知”认定 

一、相关法律规定
1、《刑法》三百一十二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 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处罚:
   (一)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
   (二)一年内曾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受过行政处罚,又实施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的;
   (三)掩饰、隐瞒的犯罪所得系电力设备、交通设施、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军事设施或者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四)掩饰、隐瞒行为致使上游犯罪无法及时查处,并造成公私财物损失无法挽回的;
   (五)实施其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妨害司法机关对上游犯罪进行追究的。
    行为人为自用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财物价值刚达到本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标准,认罪、悔罪并退赃、退赔的,一般可不认为是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酌情从宽。
    第四条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数额,应当以实施掩饰、隐瞒行为时为准。收购或者代为销售财物的价格高于其实际价值的,以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价格计算。
二、本罪的主观方面必须为故意,即对其所掩饰、隐瞒的财物属于犯罪所得是明知的,仍采取窝藏、移、收购、代为销售以外的方法,才是构成本罪的故意,但对于犯罪嫌疑人的明知如何认定,应当综合考虑全案。
首先,从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动机来看,是为了盈利还是为了自用,如果为了自用且数量刚打到定罪标准,积极退赔,认罪悔罪的,一般不认为是犯罪,但如果是为了盈利,就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其次,对于犯罪嫌疑人对其掩饰、隐瞒的财物属于赃物是否明知,应从涉案财物的数量,涉案财物的种类,销赃金额以及犯罪嫌疑人是否有前科综合考虑。如果涉案赃物的数量较大,且属于国家严格管控或者市场上稀缺的物资,一般需经严格的审查义务及完备的登记手续方才能收购或者买卖。还有就是犯罪嫌疑人之前因非法收购或者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被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再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一般就可以推定犯罪嫌疑人属于明知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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