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了东西就该完好无损的归还

来源:甘肃豪仁律师事务所    作者:张健明时间:2019-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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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返还原物纠纷作为民事纠纷中高发纠纷之一,是指权利人请求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人返还该物的纠纷。所返还的对象包括动产和不动产。在返还原物纠纷案件审理中,应当区分返还财产与返还原物,返还财产更为宽泛,返还财产的形态包括物也包括权利,而返还原物是指对物质形态的返还,针对这类纠纷,结合法律规定、案例分析、实务操作,就此类纠纷裁判观点简要论述。

一、法律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的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的,应当折价赔偿”。

(三)《最高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一十九条:“出借人要求归还原物或者同等数量、质量的实物,应当予以支持;如果确实无法归还实物的,可以按照或者适当高于归还时市场零售价折价给付”。

二、返还原物裁判观点

根据物权理论,当权利人对标的物享有所有权时,方可请求无权占有人返还标的物,所以在返还原物之诉中,权利人应该承担证明其享有所有权的举证责任;但当请求相对人承认占有涉案标的并主张有权占有时,则由其承担证明是有权占有的举证责任。

所有权的保护方法包括物权的保护方法和债权的保护方法,物权的方法是指物权发生侵害时,法律强制侵害人承担义务,以恢复原物的自然状态和原物的权利状态的方法;债权方法是指物权法生侵害时,确定侵害人对权利人负赔偿义务,对所有权的保护应当首先采用物权的保护方法,当物权的保护方法不足以弥补当事人的损失时,则应当考虑补充适用债权的保护方法。但如果要求返还原物将造成无权占有人巨大的经济损失,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如权利人执意要求返还原物,将构成权力滥用,人民法院不应支持,并以原物量化金钱的替代救济方式平衡双方利益,做到公平公正,合法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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