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的痛苦与死的安乐

来源:甘肃豪仁律师事务所    作者:hr0012时间:2019-07-01

“若生命到了尽头,你会选择怎样的死?”这是最近浏览微博时看到的一句话,当一个身患绝症、无法治愈而又痛苦不堪的人对生命、生活失去希望的时候,选择死亡或许是最大的解脱。

201867日台湾体育主播傅达仁选择在瑞士安乐死,其在晚年的时候身患胰腺癌,痛苦不已,身体和精神上都承受着巨大的折磨。傅达仁在离世前,其家人陪伴左右,面对即将来临的死亡的时候他显得非常平静,与家人做了最后的告别,之后便喝完药躺在家人怀中慢慢死去,一切都很安逸,他很认真的活、很认真的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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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荷兰、比利时、卢森堡、瑞士等一些国家通过立法将“安乐死”合法化。荷兰是第一个将“安乐死”合法化的国家,但荷兰对“安乐死”的权利设置了最低年龄为12岁,与此同时,12岁以上的未成年重症患儿如需采取“安乐死”的措施,则必须征得家长、医生等多方的同意。我国目前对“安乐死”持禁止状态,并未将“安乐死”合法化,但也有人提议将“安乐死”合法化,对其存有争议。

安乐死是指对无法救治的病人停止治疗或者使用药物,让病人无痛苦地死去。从医学角度来看,安乐死分为积极的安乐死和消极的安乐死。积极的安乐死是指为免除病人的痛苦,按照病人的要求,提前主动结束病人生命的行为,例如通过注射结束病人生命;消极的安乐死是指按照病人的意愿,不采取任何治疗措施任其自然死亡。根据我国现有法律的规定,在法律未允许的情况下实施积极安乐死构成故意杀人罪,而实施消极安乐死不构成犯罪。或许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安乐死“在我国也会被合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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