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生育权引发纠纷,当事人向法院请求离婚的,法院会支持吗?

来源:甘肃豪仁律师事务所    作者:孙红梅时间:2020-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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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向某与妻子刘某是大学同学,两人在大学二年级时谈起了恋爱,毕业后就登记结婚了。刘某是一位典型的事业型女人,地认为女人应该有自己独立的事业。于是,便和向某商量,过几年再谈论生孩子的问题,向某不同意。向某认为自己的父母年龄都大了,最希望的就是能早点抱上孙子,而刘某却告诉向某自己现在不愿意生孩子,自己怎么也无法接受这个事实,向某甚至认为刘某已经侵了自己的生育权,双方为此产生了家庭矛盾。之后,向某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的请求。那么、法院会支向的请求吗?
依法解答
        生育权应是夫妻双方均享有的一项权益、是夫妻就生育问题达成一致的行为。生育权首先是一种选择权、既可以生也可以不生、但不能强求生,男方不得强迫女方选择生育权、女方也不得强迫男方。我国《妇女权益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女方的生育权优先得到保护,生育不是婚烟的必然结果。本案中刘某不愿意生孩子的做法其实是对自身权利的一种处分、他人无权干涉。如果双方因为生育权纠纷,导致感情破裂面请求离婚的、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烟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以及《婚烟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矛盾、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的,应认定属于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依法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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