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处理关于网上购物所谓的“正品”与实际不符的情况。

来源:甘肃豪仁律师事务所    作者:景怡时间:2020-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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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也就是说商家对商品的描述是什么样的,就应该保障其售出的商品与其描述的一致,不能弄虚作假。在本案中,商家说是“包邮”的正品,那就应该保障是正品,如果不是正品,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此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还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本案中,商家称自己的商品是正品,小丽因为相信了商家的宣传才购买了该产品,但小丽买到手后发现其所购买的商品根本不是什么正品,而且很快就出现了质量问题。因此,消费者可以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要求商家承担购买这件商品价款费用的三倍的赔偿责任,如果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商家的赔偿数额为五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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