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进行预告登记后,开发商还能将房屋另卖他人吗?

来源:甘肃豪仁律师事务所    作者:孙红梅时间:2020-04-17

 

 

 

孙红梅律师
微信图片_20190725150157 - 副本.jpg

About Us

官方电话:17793158537
微信公众号:haorenlawyer

基本案情:

李某某是一名专门做土特产生意的商人,凭着其聪明的头脑和灵活的人际交往,他在行业中很快就广为人知。经过多年的积累,李某某赚了不少钱,由于其平时经常忙于エ作很少陪家人,李某某感到很亏欠家人,到了大女儿结婚的时候,李某某计划购买一套房子送给女儿,希望地有一个温暖的家。经过精挑细选,李某某看中了一套市中心繁华地段的房子,该房子无论格局、还是环境大女儿都非常满意。由于该房子非常抢手,李某某害怕签合同后,开发商还是会将房子另卖他人。于是,李某某在咨询过律师后,就和开发商一起对该房子办理了预告登记。那么,房屋预告登记的效力到底如何呢?
依法解答
房屋预告登记是指当事人约定买卖房屋或者转让其他不动产物权时,为了限制债务人处分该不动产,保障债权人将来取得物权而做的登记。一般情况下,开发商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就具备了对外销售商品房的条件。但是从商品房售出到交房,再到购买者办理房产证和其他权证需要很长的时间,如果不进行预告登记,就可能发生“一房多卖”或开发企业“恶意套贷”等问题。
对此,我国《物权法》第二十条明确规定:

“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因此在本案中,李某某可以和房地产公司约定进行预告登记,这样,如果房地产公司未经李某某同意再将该房屋转卖给第三人时,其转让行为是不发生法律效力的。但同时,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若李某某迟迟不配合办理产权过户,则预告登记失效。
 了解更多内容,请关注豪仁律师事务所官方微信公众号,查看更多,或者你也可以直接在手机浏览器输入 www.gs110.online  即可直接登录官网查看。

1563506342255542.jpg
长按识别关注我们
官方微信公众号
甘肃豪仁律师事务所

 

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