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定金的一方因为个人原因违约,能否要求收受定金一方退还订金

来源:甘肃豪仁律师事务所    作者:李晓东时间:2020-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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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苏某和一个餐饮公司签订了《加盟合作定金协议》,约定协议签订当天先付加盟费总额40%款项作为定金,剩余60%在第二天付清,双方签订正式的《加盟协议》,第二天因为孩子住院,苏某没管协议的事,第三天因为资金紧张,苏某不做了要求退还款项,协商时餐饮公司以苏某违约为由拒绝,苏某能否起诉要求其返还定金?


律师解答:餐饮公司拒绝退已付款项是有法律和合同依据的,苏某因为违反定金合同的约定构成违约,且个人自身原因没有及时付款不是合法的抗辩理由。依据《担保法》第八十九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结论:苏某的请求虽然有其原因,但在法律上是不成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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