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来源:甘肃豪仁律师事务所    作者:孙红梅时间:2024-09-29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案外人针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商品房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法院能否支持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关于案外人救济案件127条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商品房消费者之外的一般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请求排除执行的,《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8条规定,对于符合下列情形的依法予以支持:一是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二是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三是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对的要求交付执行;四是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实践中,对于该规定的前三个条件,理解并无分歧,主要是对第四个条款的理解与应用。一般而言 ,买受人只要向房屋登记机构递交过户登记材料,或向出卖人提出了办理过户登记的积极主动行为的,可以认为符合该条件,若对此权利怠于行使,导致未过户登记的,则对于该案外人所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不能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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