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错误申请保全,如何救济?最高院判例

来源:甘肃豪仁律师事务所    作者:孙红梅时间:2024-09-29

被错误申请保全,如何救济?最高院判例

    财产保全是法院依据当事人申请或自行决定采取的一项常见的强制性措施,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申请财产保全固然是纠纷当事人的权利,但若因为错误行使了该权利,给被申请人造成了不合理的损失,该如何补救呢?
    案情简介:青岛中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市中金豪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与青岛中金渝能置业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案-(2017)最高法民终118号
      1、2011年1月26日,根据中金实业公司的申请,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对青岛渝能公司的财产进行了诉讼保全,中金豪运公司以在其名下新都心世贸广场的房产提供担保。此后,原告多次增加诉讼请求,最终将其主张的经济损失赔偿数额提高到4.8亿元。在中金豪运公司的担保支持下,2011年9月8日,该院裁定将青岛渝能公司财产保全的限额提高到3.9亿元。并先后对青岛渝能公司所开发建设的青岛国际贸易中心项目的土地使用权予以实际查封、冻结青岛渝能公司的1.2亿元存款。
      2、2012年4月10日,根据中铁公司和青岛渝能公司的申请,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解除对青岛渝能公司青岛国际贸易中心项目土地使用权的查封以及其在中国银行山东省分行账户的冻结。
    3、青岛渝能公司起诉主张中金实业赔偿因保全导致的损失193063873.10元,中金豪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支持66694624.35元。
     4、中金实业公司、中金豪运公司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鲁民一重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5、最高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了中金实业的诉讼请求,支持了部分中金豪运的诉讼请求。   
     判决摘要
      1、依当事人申请裁定的财产保全,虽系人民法院对申请进行形式审查后作出的司法措施,但其前提和基础是当事人的财产保全申请。如因申请保全人权利行使不当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应由申请保全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2、侵权责任的认定,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规定。申请保全人是否有过错,不仅要看其诉讼请求最终是否得到支持,还要看其是否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申请保全人是否存在故意或重大损失,要根据其诉讼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考察其提起的诉讼是否合理,或者结合申请保全的标的额、对象及方式等考察其申请财产保全是否适当;申请保全人提起的诉讼合理且申请财产保全适当的,不属于故意或重大过失,否则系存在过错。
      3、中金实业公司提起该案诉讼缺乏合理性、申请财产保全措施缺乏适当性,主观上明显存在过错,客观上也给青岛渝能公司造成损失,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中金实业公司应因其申请财产保全错误而赔偿青岛渝能公司所遭受的损失。
      本院认为,申请财产保全冻结被保全人的资金,影响了被保全人对资金的使用收益,必然造成相应的利息损失,申请保全人应当赔偿。……因此,一审判决根据青岛渝能公司的诉讼主张,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判处中金实业公司赔偿青岛渝能公司1.2亿元被冻结半年的资金利息损失351万元,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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