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起诉请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金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

来源:甘肃豪仁律师事务所    作者:admin时间:2024-09-29

劳动者起诉请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金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
    【案情简介】2014年10月,某单位与高某解除劳动合同关系。高某2014年9月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补缴2002年3月到2014年6月的养老、失业、工伤、生育保险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超过仲裁时效为由裁定不予受理。
    【法院处理】一审裁定不予受理,二审维持原裁定。高某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因社会保险发生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此类纠纷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的规定予以确定。
     注:最高人民法院相关法官在文章中明确倾向性认为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1、用人单位已经办理了社会保险手续,但是用人单位欠缴、拒缴社会保险费或者劳动者对缴费年限、缴费基数等发生的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应当由社会保险管理部门解决。2、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劳动者不能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的,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依据上述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公积金发生争议,应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催缴,严炎要求红梅集团补缴住房公积金不属于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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