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与债务承担的区别

来源:甘肃豪仁律师事务所    作者:王军成时间:2024-09-29

债权转让与债务承担的区别

一、概念及法律规定

 1. 债权转让,是指合同债权人将其全部债权或者部分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

《合同法》第七十九条 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2.债务承担,,是指在不改变债的内容的前提下,债权人、债务人通过与第三人订立转让债务的协议,将债务全部或部分移转给第三人承担的法律事实。
《合同法》第八十四条 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二、区别
    1. 债权转让采用通知主义,不以债务人同意为条件;而债务承担采用同意主义,不经债权人同意,转让合同无效。
《合同法》第八十条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第八十四条 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2. 债权转让合同的当事人是债权人与受让人(第三人),债务人不是当事人;债务承担合同的当事人是债务人与新债务人(第三人),债权人不是当事人。
    3. 债权转让的债务人可以援用抗辩权和抵销权;而债务转让的新债务人只能援用抗辩权,不能援用抵销权。
《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第八十三条 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第八十五条 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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