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在员工离职证明中写明员工离职原因违法吗

来源:甘肃豪仁律师事务所    作者:孙红梅时间:2024-09-29
          单位在员工离职证明中写明员工离职原因违法吗

 案情;姜娜于2008年7月14日入职广州某公司,2016年3月30日,公司解除了与姜娜的劳动合同。公司于2016年4月8日向姜娜出具了《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其中第二条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写了两条:1、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姜娜于2018年1月19日提出劳动仲裁,要求公司删除《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第二条后重新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文件。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驳回姜娜的全部仲裁请求。
     姜娜对此不服,提出本案诉讼。
     起诉理由:离职证明写上离职原因,对我之后的求职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打压了我平等就业的权利,公司应当重新出具
     姜娜诉称:解除合同通知书上写了解除劳动合同原因,超越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范畴,对我之后的求职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打压了我平等就业的权利,故要求公司删除《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第二条后重新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文件。
    公司答辩:离职证明虽然有解除原因,但不违反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
    公司辩称:我公司开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虽然有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但没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故不同意姜娜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法律并未禁止在离职证明中写离职原因,公司无需重新出具,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公司因解除与姜娜的劳动合同,作出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该证明书虽然记载了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的规定,该规定并没有排除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上记载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故姜娜以此为由要求公司删除《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第二条后重新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文件,本院不予支持,故姜娜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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