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中,债权人承担较高的证明责任?

来源:甘肃豪仁律师事务所    作者:王军成时间:2019-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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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借款且超出家庭日常生活必需时,债权人需证明借款用于共同生活、共同经营或借款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时,方可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1、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形有三:

第一,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一方事后追认所负债务的;

第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负债,但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

第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负债,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用于共同生活、共同经营或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
2、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负债时:

所负债务是否属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暂无明确的划分标准,一般由法院根据借款数额结合日常生活经验进行判断。若认定为家庭日常生活必需则为夫妻共同债务,反之,则原则上认定为个人债务。由于上述标准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因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出台后,在判断是否构成夫妻共同债务时法院有着更大的自由裁量权,对于债权人而言风险更高。
3、建议自然人债务做到共债共签:

即债权人向自然人借贷时应同时要求夫妻另一方签字确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出台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负债,若法院认定其超出家庭生活需要的,则需由债权人对构成夫妻共同债务承担证明责任。但由于处于家庭日常生活之外的债权人一般无法获知借款是否用于共同生活、共同经营,难以完成其举证责任。因而当借款人为自然人且所借款项确用于家庭日常生活时,为规避上述风险,在签订借款合同的过程中,债权人应尽量要求夫妻双方均在合同上签字,或留存夫妻双方具有共同借款的真实意思表示的证据。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第四十一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二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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