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公司一房二卖 ,我们该如何维权

来源:甘肃豪仁律师事务所    作者:孙红梅时间:2024-09-29

 房地产开发公司一房二卖 ,我们该如何维权

  好不容易想要买一套房,结果房地产开发公司将房子另行出售他人,也就是俗称的一房二卖,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如何救济自己的权利呢?律师建议您提起诉讼,及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现附民事起诉状一份,供您参考。
民事起诉状
原  告:郭某,女,汉族,1991年2月17日,身份证号:XXX,住XXX,联系方式:XXX。
被  告:甘肃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XXX。
法定代表人:XXX,该公司董事长。
联系方式:XXX。
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解除原、被告双方于2019年3月26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2、判令被告退还原告购房款人民币155000元,及利息4701元(具体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主张至购房款实际返清之日)并承担支付已付购房款155000元的赔偿责任;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于2019年3月26日与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由原告购买被告开发建造的位于XXX的住宅房,房屋面积为137.52平方米,房屋总价款为: 385000元,其中由原告首付 155000元,余款230000 元按照按揭贷款的方式支付,合同还约定交房日期为 2019年 12月30 日之前。合同签订后,原告如约向被告支付首付款 1550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收据。但现被告已将该房屋另行出售他人,经双方多次协商解决办法无果。被告在合同约定的交房期间届满前已将交易房屋另行出售他人,导致原告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现原告依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最高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之规定,提出上列请求。
  综上所述,被告在合同约定的交房期间届满前已将交易房屋另行出售他人,导致原告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且拒不退还原告交纳购房款,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现原告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今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此致
XXX                
                  具状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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