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抛物犯罪

来源:甘肃豪仁律师事务所    作者:孙红梅时间:2019-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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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抛物犯罪
对于高空抛物行为,应当根据行为人的动机、抛物场所、抛掷物的情况以及造成的后果等因素,全面考量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准确判断行为性质,正确适用罪名,准确裁量刑罚。
1.故意高空抛物
(1)故意从高空抛弃物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以刑法第114条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115条第1款的规定处罚。
注意:故意高空抛物,只有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才可能成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2)为伤害、杀害特定人员实施故意高空抛物行为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一般不得适用缓刑:多次实施的;经劝阻仍继续实施的;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后又实施的;在人员密集场所实施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2.过失高空抛物
过失导致物品从高空坠落,致人死亡、重伤,符合刑法第233条、第235条规定的,依照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定罪处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从高空坠落物品,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134条第1款的规定,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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