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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离婚时无过错方的损害赔偿请求如何处理?
在适用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时,应当区分以下不同情况:
(一)、无过错方作为原告提起离婚诉讼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条第一项,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二)、无过错方作为被告参与诉讼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条第二项,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三)、无过错方作为被告参与诉讼仅在二审提起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条第二项,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四)、通过协议离婚解除婚姻关系提起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
(五)、夫妻双方均有过错诉讼中向人民法院提起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七条,夫妻双方均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过错情形,一方或者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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