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变动中的善意取得制度

来源:甘肃豪仁律师事务所    作者:李彤时间:2019-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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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变动中的善意取得制度

相关法条:

物权法第106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一、善意取得的含义

善意取得,又叫即时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人在不法将其占有的他人动产或者错误登记在其名下的他人不动产让与第三人或者为第三人设定他物权时,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或者不动产的物权时系出于善意且符合其他条件,即取得该动产或者不动产的所有权或者其他物权的制度。

二、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一)动产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1、标的物为占有委托物且为非禁止流通物;

2、受让人为无权处分人;

3、受让人取得动产时出于善意;

4、受让人以合理的价格受让;

5、已完成交付。

(二)不动产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1、受让人系无权处分人且具有权利外观,即名义登记人;

2、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时是善意的;

3、受让人以合理的价格受让;

4、已经办理了登记。

三、无权处分合同效力与善意取得

(一)法条规定

物权法解释(一)第21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受让人主张根据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取得所有权的,不予支持:

1、转让合同因违反因违反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被认定无效;

2、转让合同因受让人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等法定事由被撤销。

(二)法条解读

1、转让合同内容涉嫌违法则不能善意取得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若转让合同内容涉嫌违法之时,合同双方当事人往往都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故对第三人没有通过善意取得制度加以保护的必要。

2、受让人对转让人进行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导致合同撤销的不能善意取得

对此有两个不同的理解,第一,如果受让人在无权处分的合同中欺诈、胁迫了转让人或者对转让人存在乘人之危的,若合同没有被撤销,受让人依然可能构成善意取得;第二,如果无权处分合同中,转让人欺诈、胁迫了受让人或者对受让人存在乘人之危的,即使合同被撤销了,受让人依然可能主张善意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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