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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权属争议是争议双方因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权属不明发生的争议,解决的是权利属于谁的问题。处理依据是《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即:救济途径是协商不成的必须先申请政府行政裁决做出处理决定,不服处理决定的以政府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或向上级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
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是争议双方因承包土地的使用、收益、流转等履行承包合同发生的,解决的是土地权属清晰的情况下由谁承包经营的问题。处理依据是《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一条 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即:救济途径是协商或调解,在无效的情况下申请土地仲裁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是解决合同纠纷或民事侵权纠纷的民事诉讼程序。
需要注意的是,经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应立即签署书面协议书协议书,并持协议书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登记确认,领取土地权属证书,避免反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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