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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叶某某、毛某某、李某某均系瑞涛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涛公司)、美迪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迪公司)股东。
2013年1月,美迪公司向北京银行杭州支行申请贷款1000万元,并提供了美迪公司与瑞涛公司之间的虚假购销合同。在该笔贷款申请中,叶某某提供了其夫妇所有的某市富春街道富春路一营业房作抵押(2013年评估价1657万)。美迪公司获取贷款后,500万元直接用于公司经营,500万元作为叶某某个人出借给公司的钱款,由叶某某收取利息。2014年1月,叶某某、李某某、毛某某等人以美迪公司以公司名义向北京银行某支行的贷款1000万元到期,需要转贷款,但北京银行明确拒绝。为此,叶某某等瑞涛公司的股东经决议,利用沈某(系该公司隐名股东,另案处理)在招商银行某支行分管个贷的职务便利,由代毛某某持股的许某某出面,以个人经营性贷款方式向招商银行申请贷款800万元。叶某某、毛某某、李某某代表瑞涛公司向招商银行提供了虚假的公司财务报表和与威通公司的购销合同。招商银行经审核向许某某授信最高额800万元、授信期限为5年的循环贷款,由叶某某、李某某等提供个人担保,由叶某某夫妇所有的富春街道富春路某营业房作抵押(银行贷前评估值1500余万元)。2014年1月22日,招商银行发放贷款800万元。贷款主要用于归还北京银行的贷款。2015年1月贷款到期后,由叶某某具体操作向招商银行转贷800万元。2016年1月贷款到期后,其他股东不愿再提供担保,也未履行担保责任,贷款逾期。同年1月26日,招商银行向某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拍卖或变卖抵押物优先受偿。后叶某某主动前往公安机关投案。
法律关系如下图:
在本案中,2013年1月,美迪公司向北京银行贷款1000 万元,由叶某夫妇的营业房作为抵押(押1)。在贷款到期(2014.1)时由代毛某某(瑞涛公司股东)持股的许某某出面向招商银行贷款800万元实际用于归还美迪公司的贷款,仍由叶某夫妇的营业房作为抵押(押2),由叶某某,李某某提供担保(两个人保)。招商银行的贷款到期(2015.1)后,由叶某某向招商银行转贷800万元(2016.1到期),该笔贷款逾期未偿还,招商银行诉至法院。由此,起诉时美迪公司尚未归还其对北京银行剩余的200万元贷款(押1),而该公司股东叶某某仍欠招商银行800万元贷款(押2+两个人保)。
处理结果:本案中的当事人叶某某虽已向公安机关报案,但这并不影响民事案件的审理,招商银行可以申请拍卖或者变卖营业房以实现自己的债权。因此,再通过民事诉讼程序即可以解决纠纷的情况下,可以及时终止刑事诉讼程序,以达到良好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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