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反杀案”对正当防卫适用的思考

来源:甘肃豪仁律师事务所    作者:杜鹏时间:2019-04-22

8月27日晚,江苏省昆山市震川路与顺帆路交叉路口发生一起命案,一辆宝马车驶入非机动车道险些与一辆自行车剐蹭,宝马车驾驶人刘海龙持刀追砍骑车男子于海明,之后刘海龙反被砍身亡。

此案发生后引起社会广泛关注。9月1日,昆山市公安机关认为,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对此案作出撤销案件决定。

对于此案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笔者结合最近的新闻舆论有以下见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正当防卫”的规定

第二十条 【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要更多保护防卫人利益

刘海龙的不法侵害是一个持续的过程。纵观本案,在同车人员与于海明争执基本平息的情况下,刘海龙醉酒滋事,先是下车对于海明拳打脚踢,后又返回车内取出砍刀,对于海明连续数次击打,不法侵害不断升级。刘海龙砍刀甩落在地后,又上前抢刀。刘海龙被致伤后,仍没有放弃侵害的迹象。于海明的人身安全一直处在刘海龙的暴力威胁之中,为了维护自身的利益于海明的行为是符合正当防卫的。

反追砍行为不影响适用正当防卫

笔者认为于海明之后“追砍”刘海龙的追砍行为,也是属于正当防卫的,而且还在正当防卫的合理限度之内,试想,如果于海明没有“追砍”刘海龙的后续行为,而让刘海龙跑回车内拿到新的凶器,那么于海明可能会成为本案的受害人,于海明的“追砍”行为实质上也是一种遏制不法行为进一步发生的手段,并且符合《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关于特殊防卫的规定,最终导致刘海龙死亡其不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