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名股东的知情权保障

来源:甘肃豪仁律师事务所    作者:阔意时间:2021-03-22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A置业有限公司注册登记的股东为四人,可各股东下均有不少隐名小股东,且彼此均认可。该公司在开发完B广场房地产后,进行了一次利益的分配,即分红。在2008年年末,包括被告吴某在内的许多小股东要求查账,于是,同年12月14日,原告将公司的所有项目的全部会计账本及会计凭证全部移交给了被告。所有小股东一起集查完账后,被告未将其保管的账本及凭证交还公司,声称“尚未查清,还要查”而独自带回了家。2009年6月后,原告多次口头和书面要求被告归还账本等,可被告均以其利益分配问题没得到解决、还要继续查等各种理由拒还。因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归还账本等。本所作为原告的代理人参加了诉讼。

案件焦点

本案焦点在于股东知情权的行使的限制。

代理要旨: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的会计账本及会计凭证是公司进行正常经营管理的必要资料,被告作为原告认可的隐名小股东之一,原告已让被告享有了充分的知情权。股东虽有权利查阅公司的账本及凭证等来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但也不能对公司的必要资料进行占有,其权利的行使不能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管理。被告查账后留置公司账本及凭证已长达一年多的时间,均以公司利益分配问题未解决为由抗辩归还,其抗辩理由不成立,利益分配和会计账本没有必要联系,有异议可以另行起诉,但这不是扣留会计账本的理由,而且,被告若确实尚未查清,需继续查账,可对原始账本及凭证进行复印或抄写,原告已明确表示同意。因此,被告对原告公司账本的扣留既不合理也不合法。

结语:

最终法院支持了我所的代理意见,判决被告立即归还会计账簿等 资料给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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