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某诉桂某离婚后期权分割案

来源:甘肃豪仁律师事务所    作者:阔意时间:2019-04-20

 案件基本信息:

    案由:离婚财产纠纷

    原告:邱某

被告:桂某

基本案情:

原告桂某与被告邱某于1991年结婚,2007年11月桂某起诉邱某要求离婚,并要求二人的子女都由原告抚养,夫妻共同财产即房产一座和电视机一台依法分割,夫妻共同债务40000元由双方共同承担。当日原被告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协议约定:1.原告和被告自愿离婚;2.婚生女桂某由被告邱某抚养,并承担抚养费;婚生子桂嘉某由原告抚养,并承担抚养费。原被告均有每月两次的对对方抚养子女的探视权;3.原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房产一套归被告邱某所有;4.原、被告无其他争执。另查明,2005年至2007年,原告所在单位承诺为部分人员分配期权,2007年1月1日,被告所分配的期权第一次转股,转股金额为15330元。2008年,2011年分别进行了第二次和第三次转股,三期转股合计190000元。现邱某再次提起诉讼,诉称签订调解协议时自己对桂某还有期权一事并不知情,要求对该期权进行分割。本律师事务所作为桂某的代理人参加了诉讼。

案件焦点:

本案的案件焦点在于,股票期权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代理要旨:

我所认为,股票期权不同于股权,期权的本质是一种权利或者资格,是在行权日或者约定的日期可以购买或者分得股份的权利或者资格。这种权利具有不确定性,2007年桂某的单位进行第一次期权转股时该部分期权转化为确定的股权,该部分股权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而第二次和第三次期权转股时双方已经离婚,这两次的期权转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结语:

最终法院认可了我所的代理意见,判决被告桂某将第一次期权转股后所得款项15000元的一半即7500元支付给邱某,并驳回了邱某起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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