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钻戒在离婚时究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呢?

来源:甘肃豪仁律师事务所    作者:何文集时间:2020-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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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王女士与张先生系百合网结实,2019年2月14日在兰州市城关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后按照当地习俗举办了婚礼。办理结婚登记之前,张先生为王女士在周大生珠宝店购买了的钻戒一枚,作为结婚婚戒,价值16000元。婚后因感情不和,王女士提出离婚,张先生亦同意离婚,但要求王女士返还钻戒。张女士前来咨询律师。问:结婚时购买的钻戒离婚时需要返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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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结婚钻戒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可以从两种情况分析,即钻戒婚前赠与还是婚后赠与。
一是,如果婚前男方或男方父母购买结婚戒指,并赠与且已交付给女方,应视为女方个人财产,不应该返还。就本案而言,属于第一种情形,即婚前购买的情形。
《合同法》中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同时,根据我国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依据上述规定,张先生的赠与行为在王女士接受赠与的钻戒的同时,已经不可撤销,赠与行为已经完成。且依据常理判断,该钻戒价值一万余元,属于市面常见的类型,应当属于赠与王女士随身佩戴而非用于投资。因此,该钻戒属于王女士个人物品,具有专属性,张先生在离婚时无权要求王女士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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