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十年之后对当初婚内未分割的房产可否主张再次分割?

来源:甘肃豪仁律师事务所    作者:hr003时间:2022-05-24

基本案情:

张男和程女于2000年在兰州市城关区民政局登记结婚,随后双方按照当地习俗举办了结婚典礼。婚后二人因性格不合经常发生口角,家庭矛盾不断。2005年,张男出资购买商品房一套(期房),并以个人名义与开放商签订了购房合同。2008年10月,程女以二人夫妻感情却已破裂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决离婚。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并对子女抚养等问题作了处理,鉴于离婚时房屋未取得产权证,因此对该房产未做处理。2019年5月,程女获悉张男正在对外出售上述房屋,特来咨询律师,问自己是否有权主张分割上述房产?

律师解答:

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离婚后,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债务一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另《《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依据规定,本案财产分割事项应该在离婚后两年内提起,逾期将超过诉讼时。笔者认为:但就本案具体案情分析,夫妻二人在离婚时明知有一套房产而未予以分割,并非属于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之情形。因此,本案不应适用两年诉讼生效之规定。而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八条“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之规定,本案属于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的再次分割,虽然时隔10年之久,但该房产在未分割前仍属于二人共有状态,现今提出分割共有房产应属行使共有物分割请求权,该项请求权不受《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三十一条关于二年诉讼时效之限。据此,程女可以请求分割该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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