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

来源:甘肃豪仁律师事务所    作者:孙红梅时间:2019-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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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概念及法律依据

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是指夫妻双方因一方的严重过错而导致离婚,有过错的一方应当向无过错方承担的法定赔偿责任。离婚后损害赔偿制度的主要法律依据来自于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婚烟法》第46条,该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二、案情简介

2003年5月1日,原被告登记结婚,后生有一子。2013年7月10日,张某提起与周某某离婚之诉,经法院主持调、调解书的内容为:“一、张某与周某某双方自愿离婚;张某一次性付周某某人民币38000元;六、其他未尽事宜,双方互不再追究。“2013年5月28日,张某与案外人宋某在长垣县宏力医院生有一女,取名张某某。周某某称离婚后才发现此事,现起诉要求张某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3万元。

三、法院判决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张某在与原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的行为,并生育一女,导致离婚,应该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离婚调解书的内容,没有原告周某某明确放弃过错损害赔偿的意思表示,同时无法确认双方已就过错损害赔偿问题达成协议,因此,原告周某某在离婚后向被告张某提出损害赔偿请求应该支持。遂判令

被告张某给付原告周某某精神损害赔偿人民币15000元。宣判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

四、律师点评

本案的双方当事人系在法院调解离婚的,调解书的内容中含有“其他未尽事宜,双方互不再追究”的约定。那么,这一约定,是否能够认为系双方、尤其是无过错方放弃损害赔偿请求的意思表示是本案争议的关键点。如认定该约定系无过错方放弃向对方追索损害责任的意思表示的,即便无过错方事后反悔诉至法院的,亦难以获得法院的支持。相反,如该约定被认为不包含放弃追索损害责任的意思表示的,且无过错方系在离婚后一年内提出的,法院对其诉求应予以支持。

本案中,在双方所签订的离婚调解书未明确披露张某与周某某离婚是否因一方存在过错的情况下,无法推演出周某某在离婚之时已经知悉张某与他人的婚外情行为,从而亦无法确认其调解书当中“其他未尽事宣,双方互不再追究”的约定包含周某某放弃对张某过错行为进行追索的意思表示。因此法院从保护无过错方及保护妇女权益的角度出发,支持周某某的诉求不仅合法,而且合乎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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