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典型法定继承纠纷的情形及实务问题解析

来源:甘肃豪仁律师事务所    作者:孙红梅时间:2019-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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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继父母和继子女是否互相享有法定继承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10条的规定,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即与继父母有养关系的继子女,在遗产继承顺序中是第一顺序继承人,对继父母的遗产享有继承权。从上述法律规定可知,判断继父母和继子女是否互相有法定继承权,应从其是否有法律上扶养关系入手,包括:1.继父母对未成年的子女履行了抚养义务,比如继子女受继父母经济上的供养、继子女受继父母生活上的抚养、教育;2.继父母对已成年但系限制行为能力或无行为能力的子女履行了抚养义务;3.继子女对继父母履行了赡养义务,比如,继子女在经济上供养继父母、继子女在生活上扶助继父母等。

二、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12条明确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因此,作为丧偶儿媳或丧偶女婿,如需主张继承权,则需要证明其对岳父或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实务中,关于“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一般需从以下两个方面综合考虑。(1)在经济上对公婆或岳父母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者在生活上对公婆或岳父母提供了主要劳务帮助:(2)对公婆或岳父母尽赡养义务具有长期性、经常性。若以上两个方面的条件同时具备,主张“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一般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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