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隐名股东资格确认案

文章来源:甘肃豪仁律师事务所 电话:0931-8405745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吴某

被告:吴某某等

案由:股东资格纠纷

基本案情

    2014年3月,原告吴某与被告吴某某、王某、张某及陆某、徐某六人协商约定共同设立A公司;2014年3月7日、8月10日、8月18日,原告分三次共计出资人民币17万元;2014年8月10日,六位出资人签字确认了各自认缴的出资额;2014年8月23日,由吴某召集其余五名股东召开首次股东会议,该次会议确认了各股东的投资额,制定了公司章程,明确了各股东的职责分工等,同时约定,以吴某某、王某、张某三名股东名义进行公司登记;2014年10月10日,A公司经核准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该公司章程及工商登记载明股东为吴某某、王某、张某,法定代表人为吴某某;自2014年8月23日起至2016年5月21日止,A公司共召开9次股东会议,原告亦多次参加股东会议并参与公司议事。吴某称其投入了入股款但却未被登记为公司股东,未享有股东权利,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四被告连带退还原告170000元入股款。本律师事务所作为原告的代理人参加了诉讼。  

案件焦点

本案的焦点在于没有工商登记的公司出资人是否具有股东资格。

    代理要旨

原告因为处于被动地位,比较紧张,多方对比后,找到本律师事务所律师,本所律师经过分析后认为,A公司虽然登记股东为三人,但其实质是由包括原告在内的六名股东出资成立,六名出资人的出资份额具体明确,公司章程及工商登记虽未记载原告的股东身份,但是在公司成立前后,原告均以股东身份多次参加股东会议,行使股东权利,原告应为A公司的隐名股东。

结语

最终法院认可了我所的代理意见,一审判决判决支持了原告吴某的诉讼请求认定原告为A公司的隐名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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