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直管公房的承租人资格认定

来源:甘肃豪仁律师事务所    作者:孙红梅时间:2019-11-26

 

 


孙红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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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周参与办理了一个案件:我们的当事人许某,希望我们帮他代写一份给兰州市公有房屋管理中心的申请书,希望将他现在所居住的国有直管公房的承租人变更为他本人。此房子登记在其子徐某某名下,一直由许某和许某某共同居住、管理、使用此房屋,并由许某一直缴纳租金,2001年,其子徐某某不幸病故,后许某一人居住并缴纳租金至今,因其子许某已病故,遂许某多次联系儿媳邓某,请求邓某能够予以配合,将涉案房屋的承租人变更为本人,但儿媳邓某坚决不予以配合。另,邓某名下有产权房屋一套。
案件争议焦点:1、许某能否变更为此房屋的承租人?
2、邓某能否变更为此房屋的承租人?
法律法规:;根据《兰州市直管公房管理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租人或者其亲属可到房管所申请办理更名手续,经公房管理大单位审批后可以继续承租:(一)户口迁出本市的;(二)本人亡故的;(三)自愿将房屋过户给生活困难且无房居住的直系亲属的;承租人在他出另有住房的,需将承租的直管公房交回房管所。
律师提醒:邓某名下现有产权房屋一套,根据《兰州市直管公房管理规定》的规定,邓某无资格承租此套国有直管公房;许某名下无产权房屋,只有此套国有直管公房可供居住,且许某一直在此居住并缴纳租金,故许某有资格申请将此套房屋的承租人变更为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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