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其他法律关系形成的欠条,能否以民间借贷诉讼请求还款?

来源:甘肃豪仁律师事务所    作者:张琦时间:2019-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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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中,双方当事人确因民间借贷之外的其他法律关系而形成金钱债权债务关系,但双方经过调解、和解或者清算又形成了借条、欠条,那么此时法院应当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还是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

案情:2017年12月,唐某与王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一份,约定将唐某之前用于经营茶社的商铺一间租赁给王某,王某用于自行经营餐厅,名为岳璐餐厅,约定租期到2019年12月,租赁费为100万元,签订合同之日起三个月内一次性付清。合同签订后,王某支付了50万元,剩余50万元一直不予支付,经多次催要,王某在2018年10月向唐某出具欠条一张,承诺欠付唐某50万元,并分两次于2018年11月、2019年1月还清。欠条出具后,王某分别于2018年11月、2019年1月各向唐某支付10万元,共计20万元,剩余30万元一直推诿拒付,遂唐某诉至法院。审理中,王某以唐某对房屋租赁合同中的约定履行有瑕疵等为由作为其拒付剩余款项的抗辩理由,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应当按照租赁合同纠纷还是按照民间借贷纠纷进行审理。

相关法律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或者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律师观点:经调解、和解或者清算形成的债权债务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不受双方之前的债权债务法律关系性质的影响。

本案中,2018年10月王某向唐某出具了欠条一张,明确说明欠付唐某50万元,并约定了还款的方式和时间,同时在欠款人处不但签署了王某的姓名,也签署了岳璐餐厅的字样,可见,该欠条即是双方对2017年12月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欠付房租的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故本案应当依据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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