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婚前所负货务,货权人有权向其配偶主张偿还吗?

来源:甘肃豪仁律师事务所    作者:hr0014时间:2021-04-07

基本案情:
    2015年7月,高某在他人的介绍下认识田某,并对其一见钟情。随后高对某展开了的追求,田某在爱情的攻势下接受了高某。同年月,两人互相觉得彼此是可以依靠一辈子的人,商量之后决定登记结。高某为了让田某在婚后住得舒服,决定买一套大点的房子,但自己没有那么多钱。于是,高某便在结婚前向朋友孙某借了20万元用于购买结婚后住的房子,为了給田某一个惊喜,高某事先并没有将此事告诉田某。高某与田某结婚一年后,孙某突然找到田某,要求田某替高某偿还当时所借的20万元钱。此时的田某不知如何是好。那么,孙某有权要求田某偿还高某婚前所欠的债款吗?

律师解答:
    本案中,孙某可以向田某要求偿还高某婚前所欠的债款。尽管高某欠孙某的债款属于高某婚前所负的个人债务,本来应当由高某自己偿还。但是,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八条规定:“婚前方借款购置的房屋等财物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为购置财物借款所负的务,视为夫妻的共同务。”据此可见,法律在对待这两个问题时采用了种平衡的态度,要根据具体情况区别对待。一般的个人债务,不会因婚姻关系的成立而转变为共同债务。但如果一方婚前借款是用于夫妻婚后共同生活或者借款购买的财物已经转化为夫妻共同财物了,那么一方婚前的个人债务也将会转変为夫妻共同的债务。本案中,高某借款是用于购买其与田某婚后田某偿还高某婚前所欠的债款,田某也有义务替高某还,孙某有权要求共同生活的房屋,因此,该笔款已经转化为夫妻共同债务。

文章来源:维权帮

   了解更多内容,请关注甘肃豪仁律师事务所官方微信公众号,进入官网查看,或者你也可以直接在手机浏览器输入www.gs110.online  即可直接登录官网查看。

微信图片_20210315143741.jpg长按识别关注我们
官方微信公众号
甘肃豪仁律师事务所

微信图片_20210315144014.png

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