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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已经年近三十的吴女士在他人介绍下认识了周某,两人只谈了三个月就闪电结婚了。婚后不久,吴女士发现自己并不了解周某,认为谈恋爱时的周某与结婚后的周某完全是两个人,吴女士更无法忍受周某平时的生活习。因此,两人经常因家庭琐事争吵。后来,吴女士发现周某竞然还与另一名女子同居,周某与吴女士迅速完婚,根本就是在应付周某的父母。吴女士认为这样的日子对于他们来说就是一种煎熬,经过与周某商议之后,决定协议离婚,双方签署了离婚协议。协议生效没多久,吴女士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周某给付自己5万元损害赔偿。吴女士可以提起这样的诉求吗?
律师解答:
吴女士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周某给付损害赔偿。尽管吴女士与周某已经协议离婚,但是,这并不能成为吴女士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障碍。为了保护婚姻生活中的弱势群体,我国相关法律特别作出了规定,即使采用协议离婚的方式结束婚姻关系的,无过错的一方仍然有权要求损害赔偿。《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案例中的吴女士因丈夫周某在结婚后仍与他人同居,周某的行为属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下列情形之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三)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由此可知,当吴女士在协议离婚后,她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的请求。
文章来源:维权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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