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购买的夫妻一方单位集资房是否属于共同财产?

来源:甘肃豪仁律师事务所    作者:何文集时间:2020-11-20
 

婚后购买的夫妻一方单位集资房是否属于共同财产?

 

基本案情:

孙女士与王某于1995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婚后第五年,男方所在的单位集资建房开始出售,二人商议后用此前存的积蓄购买了男方单位的集资房。现在该房屋名下没有贷款,2005年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时仅登记在了男方个人名下。因为男方经常酗酒,醉酒后经常对孙女士大打出手,进行家暴。长此以来,孙女士一再忍让。2020年5月二人再次发生纠纷,男方要求孙女士从家里搬出,声称该房屋是自己的,孙女士无权居住。孙女士的问题是,如果离婚其是否有权分割涉案房屋?

 

律师解答:

依据我国《婚姻法》之规定,婚期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屋,除非夫妻双方明确约定归一方所有,否则都一律视为为夫妻共同财产。本案中,虽然购买的系男方王某单位的集资房,但是王某的工资同样属于二人共同财产。因此,用工资购买的房屋亦属于共同财产范畴。涉案房屋系男方单位集资建房,仅仅是在购房时享受一定的优惠,并不因此排除孙女士对房屋的共有权。如果离婚,孙女方有权要求分割涉案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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