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夫妻二人共同不当经营致使公司适用人格否认制度,由此形成债务

来源:甘肃豪仁律师事务所    作者:张健明时间:2024-09-29

因夫妻二人共同不当经营致使公司适用人格否认制度,由此形成债务

    案情简介:2014年,李某和吕某夫妻二人注册成立教育公司。随后教育公司与程某签订服务协议,约定为程某之子提供幼教服务,据此收取程某2万余元。2016年,吕某、李某将教育公司股权全部转让给刘某、王某后,教育公司因与房屋所有权人纠纷而停止经营。对于部分未上课程,程某诉请教育公司与吕某、李某、刘某、王某连带赔偿。

    法院认为:①《公司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对于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虽有原则性规定,但并未明确适用的具体情形,故实践中还需根据以下内容判断:股东存在滥用法人人格行为,财产混同、业务混同、组织结构混同、住所混同等是常见表现;股东滥用法人人格的行为给债权人造成了损失,公司资本显著不足是适用前提;滥用行为与债权人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若前股东行为符合上述情形,其亦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②本案中,吕某、李某经营期间,公司不存在与股东财产清晰可辨、可归其独立支配的公司财产,亦不存在独立于股东个人身份的财务运行制度;公司仅有账面数百元及一些教具、家具等资产,难以认定其具备独立的偿还能力;李某、吕某滥用股东权利行为损害了众多债权人利益,总体需退还服务费数额较大,与公司偿还能力形成较大差距,故根据吕某、李某经营期间公司财务状况、公司对外承担债务能力、涉案债务及同期案件情况,应认定李某、吕某行为符合《公司法》第20条第3款规定,二人应对其经营期间产生的债务与公司承担连带责任。③在涉案公司成立至转让前的经营期间以及涉案债务产生时,吕某、李某二人既是仅有的两名股东,亦系夫妻关系。因夫妻二人共同不当经营致使公司适用人格否认制度的,由此产生的债务属夫妻共同债务。虽吕某主张二人已离婚,但二人离婚时对于债务约定不能对抗程某,故李某、吕某应共同对涉案债务与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不是对法人人格的整体否认、彻底否认,个别股东滥用股东权利行为引起的法律纠纷导致公司人格否认的法律后果仅及于该股东,并不影响其他股东有限责任。涉案债务产生时,王某、刘某并非公司股东,其经营管理行为与该笔债务形成以及公司不能清偿该笔债务并无因果关系,故其无须就该笔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判决解除协议,教育公司退还程某服务费9681元,吕某、李某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实务要点:前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夫妻二人的共同不当经营致使公司适用人格否认制度的,由此产生的债务属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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