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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各家的经济条件都越来越好,家庭继承纠纷也越来越多,继承纠纷主要分为两种: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法定继承中又有两种较为特殊的继承方式:转继承与代为继承,很多人对这两种继承方式较为模糊,特做本专题供大家参考。
案情简介:
鲍某与王某乙,王某丙系母女关系,与王某丁系母子关系。王某某系鲍某的配偶,系王某乙,王某丙父亲,黄某与王某丁结婚后育有一女王某戊。王某某于2008年5月25日去世,其生前与鲍某在2001年8月17日共同购买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北区中关村甲5号楼一门302室房屋一套,王某某去世后未留有遗嘱。
本案争议焦点:王某戊是否可以作为转继承人继承王某某的遗产?
律师分析:王某丁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去世,其应继承的遗产份额转由其继承人继承,即由鲍某,黄某,王某丁转继承
因此,转继承与代位继承的主要区别有以下几点:
1、本质不同:转继承是在继承开始后,尚未分割前又转由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遗产的行为,本质上是连续发生两次继承;代位继承则是代位人基于代位继承权直接参加遗产继承。
2、发生时间不同:转继承发生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代位继承只能是因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而发生。
3、主体不同:转继承人是被转继承人死亡时生存的所有法定继承人;代位继承中的被代位人仅限于被代位人的晚辈直系血亲即子女。
4、适用范围不同:转继承可以发生在法定继承中,也可以发生在遗嘱继承中;代位继承只能发生于法定继承,遗嘱继承不适用代位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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