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死亡后,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有权继续承租?

来源:甘肃豪仁律师事务所    作者:hr0011时间:2021-03-25

基本案情    

   李某年轻时曾和烧饼师傅学过烙烧饼,2015年从某厂退休后,李某便租下市中心附近的一家门面,和妻子开了一家烧饼店。由于每天晚上都关门很晚,害怕回家吵醒孙子睡觉,于是李某和妻子在商铺不远处租了一间房,和房主签订了租期为两年半的租赁合同。2016年2月,李某在回家的路上被一辆超速行驶的摩托车撞倒,后经抢救无效死亡。房主在听闻了李某出事故后,认为不吉利,便要求其妻子收拾东西尽早搬走。但李某的妻子认为租期还有一年多的时间,房主不能违约将其赶走。那么,李某妻子的说法有法律依据吗?

律师解答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房屋作为生活资料为承租人所租赁,进行生活居住或者经营,在租赁期间,出租人不得无理妨碍承租人的居住权或经营权,当然也不能无理损害与承租人共同居住的亲属的居住权或经营权。同理,在承租人死亡后,只要该租赁合同尚未到期承租人原共同居住人即应当享有住房租赁的权利。房屋作为重要的不动产,是满足公民居住这一基本生活需要的物质条件。在房屋租赁中,虽然承租人为一人,但也会有与其共同居住人的利益,因此在调整租赁关系时,需要考虑承租人死亡后其他共同居住人的居住利益。在本案中,李某妻子的说法成立,虽然李某死亡,但李某和房主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并未到期,他的妻子有权作为承租人生前的共同居住人,按照原租赁合同继续租用该房屋,直至租赁合同期限届满。

文章来源:维权帮 中国法制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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