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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李某自从2011年留学回国后,便在一家著名金融机构做财务管理。2015年李某想在自己工作单位附近买一套房子,方便上下班。很快李某便看中了套楼盘,并和开发商签订了期房的房屋预售合同,合同中约定在房屋交付前李某不能转让该房屋。半年之后,李某由于表现优异,被公司派往澳大利亚分支机构工作,考虑到将要离开现工作地,那么自己刚买的房子就派不上用场了,于是李某在微信朋友圈发布了一条转让房产的消息,很快就有人向她咨询了。经过洽谈,李某和他人就转让事宜达成了一致,于是李某到售楼处办理相关手续,却被房产公司拒绝了,理由是期房未交付前不能够转。那么,开发商的说法对吗?购房者可以将未交付的期房转让吗?
律师解答
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意思一致的结果,一旦合同成立并生效,双方当事人都应该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关义务。根据《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和第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因此在本案中,李某和开发商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由于明确约定“房屋交付前不能转让该商品房”,在无其他效力瑕疵的情形下,合同生效后,李某就有履行该条款的义务虽然我国法律并没有禁止商品房的预购人转让自己预购的商品房,但如果预购人与开发商在合同中约定预售商品房转让的条件或限制时,则必须遵守合同约定。所以本案中,当李某与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房屋交付前不能转让的条款,就必须遵守自己的约定,否则将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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