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伪证应当承担怎样的法律后果?

来源:甘肃豪仁律师事务所    作者:hr0011时间:2021-12-22

基本案情    

巧巧是重庆市某火锅店的服务员,她工作认真,热情善良,同事都非常喜欢她。金某是附近工地上的工人,这天正好是金某的生日,晚上八点半工作结束后,金某带着工地上的工友于晚上9时到巧巧所在的火锅店吃饭。其间巧巧在上热汤时不慎将油洒到了金某身上,金某非常不满,对巧巧破口大骂,并将剩下的热汤全部泼在了巧巧的身上,导致其手部烫伤。后来巧巧将金某告上法院,为了证明自己被侵权的事实,巧巧让当时在场的另一服务员小燕出庭作证。金某知道后便对小燕进行威胁恐吓,让其按照有利于自己的说法作伪证。对于金某的行为,应当承担怎样的法律后果呢?

律师解答    

民事诉讼证据是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它不仅是人民法院依法审判民事案件的依据,也是查明具体案件和作出正确判决的基础。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证据一直是法院和案件当事人紧抓不放的核心问题。在民事诉讼中如果一方当事人肆意威胁证人作伪证,那么最终受害的不仅仅是法院和诉讼当事人,而是整个社会。这样不仅可能造成一方当事人的重大损失,还可能因为法院错误采纳伪造的证据,造成错判,损害法院的司法权威。据此,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明确规定:一、诉讼参与人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金某为了逃避责任,威胁小燕在出庭时陈述虚假事实,其行为已经妨碍了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因此,人民法院可以视情节对金某处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文章来源:维权帮 中国法制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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