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当事人因故意隐瞒事实给对方造成损失,是否应赔偿?

来源:甘肃豪仁律师事务所    作者:hr0011时间:2024-09-29

基本案情    

   2015年5月,辽宁省某集团公司对刚建造的龙城大厦楼房的经营权进行招标。沈阳A食品有限公司以150万元承包费投标额中标。5月29日双方正式签订了承包经营合同。但是因为签约单位的某一项条件不符合中标的A有限公司的要求,该集团公司的负责人要求延期签字,等待公司董事会的决议同年7月,该集团公司再次召开承包经营权招标会,沈阳的另一家B食品有限公司以140万元中标,集团公司答应一周之后正式签订书面合同,并缴纳首期承包费80万元。B公司为缴纳承包费向某公司借款80万元,并约定了10%的借款年利率。等到B公司带着80万元到该集团公司准备签订合同时该集团公司负责人却说集团已经在前两天与原来中标的A公司签订了书面合同。B公司认为该集团公司的毁标行为直接造成了B公司的经济损失,应赔偿B公司借款的利息、投标和订约的损失,共计10万元。请问,该集团公司应当赔偿B公司的损失吗?

律师解答    

  在上述案例中,该集团公司的毁标行为构成了合同法上的缔约过失。B公司在第二次招标会上的投标行为属于应集团公司要约邀请而发出的要约集团公司答应一周之内签订书面合同的行为表示集团公司作出了承诺。但是投标合同还没有签字,因此合同尚未生效,集团公司的毁标行为属于缔约过失责任。在本案中可以看出,集团公司为赚取更多的承包费,存在隐瞒B公司真实情况的事实,擅自违约,拒绝签订合同,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并且给B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理应对B公司的损失进行赔偿。

文章来源:维权帮 中国法制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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