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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刘某家的冰箱坏了,刘某打算在周末的时候陪妻子去商场买一台新的刘某和妻子逛了很多家电器商城,精挑细选下看中了一款立式四门冰箱。在与售货员询问过冰箱基本参数等情况后,刘某妻子得知冰箱的性能和双门冰箱基本一致,只是空间设计加大了,这样一来制冷效果就会稍差一点。售货员看出了刘某妻子的担忧,便提出可采用试用购买模式,先试用一周,再根据试用情况与客户要求决定是否购买。刘某夫妇听后,就答应挑选一台试用。在试用过程中,冰箱的制冷效果不错,但是在制冷过程中的噪音太大,所以刘某夫妇决定另做购买打算。第二天,刘某来到销售处准备退货,却被告知要交付一定的使用费。请问,刘某应该支付这笔使用费吗?
律师解答
试用买卖作为当前商家促销的重要手段,其使用费的收取需以双方合意为基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三条规定:“试用买卖的当事人没有约定使用费或者约定不明确,出卖人主张买受人支付使用费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具体到本案刘某因试用冰箱与该商家形成试用买卖关系,在试用之前,双方没有约定需要支付使用费,因此,刘某在试用后决定不予购买的,无须向该商家支付使用费。
文章来源:维权帮 中国法制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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