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将诊室租给外面的医师,出现事故怎么办?

来源:甘肃豪仁律师事务所    作者:hr0011时间:2021-04-14

基本案情    

   崔某因过度劳累患上腰椎间盘突出,去了多家医院进行治疗都未能治会平日里崔某自己也经常使用一些民间偏方,但是效果甚微。后来,崔集无意中听说A医院设有一个专门治疗腰椎间盘突出的中医门诊,未经仔细打崔某就跑到该门诊就医。医生对崔某实施了针灸治疗,但是崔某经治疗以后病情愈加严重。崔某又到本地的第一人民医院检查,医院称是之前的针伤了崔某的腰部神经。崔某遂找到A医院理论,并要求医院为此次医疗事故承担赔偿责任。A医院负责人却说为崔某治疗的诊室是医院对外出租的,医生也与本医院没有任何人事关系,此次医疗事故的责任承担主体根本不是A医院。那么,医院到底应不应该赔偿呢?

律师解答    

   本案中,医院对崔某受到的医疗事故损害应该进行赔偿。一般而言我们去医院的某个门诊就医,是基于对该医院的信赖,并理所当然地认为该门诊就是医院的内设科室,对于该门诊与医院的实际关系,我们无从得知。因此,出现医疗事故以后,医院不能以“出租给他人”为由推卸责任就法律依据而言,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医疗机构的设立必须经过注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院把房子租给他人设立专家门诊的行为,该专家门诊如未经上述程序,不具备医疗机构主体资格。同时根据《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中关于“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的规定,医院明知该专家以医院的名义收治患者而未对患者做出明确的说明,应该视为同意实施,也就应为其行为后果承担被代理人责任。据此可知,医院未就该门诊的性质对患者崔某做出明确的说明,对于给患者造成的损害,医院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文章来源:维权帮 中国法制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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