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人侵吞合伙财产如何处理?

来源:甘肃豪仁律师事务所    作者:马立峰时间:2020-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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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王女士与赵先生等人合伙经营图书资料销售业务。由于没有办理营业执照,他们就借用某商贸中心的营业执照,以该中心的名义承包经营某公司的图书资料部。王女士担任业务经理。此后,王女士多次以预付书款、进折扣书等为名,从图书资料部领取现金4.8万余元,并将这些钱据为己有,且拒不归还。赵先生等人咨询能否以职务侵占控告王女士。

律师解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只能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犯罪对象是上述单位所有的各种财物,包括有形物、无形物、已在单位控制之中的财物与应归单位收入的财物;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且数额较大的行为。本案中,王女士与赵先生等人借用某商贸中心营业执照承包了某公司的图书资料部,这表明图书资料部并没有取得营业执照,所以,图书资料部既不是公司,也不是企业。同时,它也不具有法人资格,所以,不属于刑法意义上单位的范围之列。王女士等人在没有营业执照的情况下,根据合作经营协定,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图书业务,这实际上是民事上的个人合伙。王女士是个人合伙的业务经理,而不是公司、企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所以,她不具有职务侵占罪的主体身份,其行为不可能构成职务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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