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头约定出资经营企业亏损了,谁来承担责任,法律关系分析。

来源:甘肃豪仁律师事务所    作者:李晓东时间:2020-10-17
1234567.jpg

About Us

官方电话:17793158537
微信公众号:haorenlawyer

案情简述:

甲乙丙三人口头约定共同出资经营一合伙企业,但未签订书面合伙协议,在工商登记时也仅登记甲、丙为出资人。后因经营不善一直亏损,没有进行盈利分红,甲应丙的要求就丙出资款向丙出具了借条,甲丙间的法律关系如何定性?

律师解答:

个人合伙是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的特殊类型。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50条规定,“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伙协议,有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但具备合伙的其他条件,又有两个以上利害关系人证明有口头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合伙关系。”

本案中,甲丙之间既没有合伙协议这个形式要件,也没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等实质要件,其行为缺乏合伙的构成要件,即便双方之间曾有合伙意向或存在合伙事实,但出具欠条的行为导致双方之间的关系性质发生了变化。在没有其他证据证明的情况下,以合伙关系抗辩借条承载的借贷关系很难获得法院的支持,一般会被认定为借贷关系。

了解更多内容,请关注豪仁律师事务所官方微信公众号,进入官网查看,或者你也可以直接在手机浏览器输入www.gs110.online 即可直接登录官网查看。

1563506342255542.jpg
长按识别关注我们
官方微信公众号
甘肃豪仁律师事务所
 
 

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