暖气不热,取暖方能否免除给付供暖费义务?

来源:甘肃豪仁律师事务所    作者:何文集时间:2019-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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暖气不热,取暖方能否免除给付供暖费义务? 

关键词:合同履行抗辩权 供暖不达标 违约责任 合同解除

问题:我国北方大部地区属于强制供暖,购买楼房的业主与供暖企业之间的供暖合同是国家强制订立的,供暖室温标准、供暖价格也由政府部门确定。国家对供暖合同关系实行特殊管理,不管是供暖方还是取暖方均应服从政府的依法管理。在供用热力合同中,如果暖气不热,取暖方能否免除给付供暖费义务?

法律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解答:供暖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互负给付义务,所以供暖合同属于典型的双务合同。在双务合同履行过程中,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当事人一方可以对抗对方当事人的履行请求权,暂时拒绝履行其债务。抗辩权具体分为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

作为公益性合同,供暖方不得拒绝任何相对方的供暖需求,所以供暖方必定属于先行履行合同的一方,取暖方便不存在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机会。而不安抗辩权单单赋予先履行合同一方,后履行顺序的取暖方自然也不得享有这一权利。那么,取暖方是否享有先履行抗辩权?

合同法第六十七条对先履行抗辩权这样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依此规定,推及供暖合同,供暖方先履行供暖义务,若履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诸如供暖未达到约定温度等,则取暖方有权拒绝供暖方相应的履行要求。此即取暖方享有的抗辩权。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取暖方行使先履行抗辩权的结果并非是拒绝供暖方的全部履行要求,而是仅仅拒绝相应的履行要求。因此,该抗辩权并不支持取暖方拒绝支付全部供暖费用,而仅支持其对供暖不合格部分的供暖费用拒绝支付。

综上,供暖单位与采暖用户形成供用热力合同关系,合同双方需完全履行义务,采暖用户可主张权利,监督供暖单位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和质量供暖。供暖单位供热不达标,采暖用户提供的第三方机构作出的室内空气温度《检测报告》足以证明供暖温度不达标事实的,采暖用户可要求补正或要求降低需支付的对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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