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与补偿

来源:甘肃豪仁律师事务所    作者:李晓东时间:2019-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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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3年3月,某区政府作出土地征收决定,王某父亲(2012年5月已因病去世)的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但在征收决定确定的签约期限内,各继承人因补偿标准、分配方案等问题未能与房屋征收部门达成补偿协议,政府也没有依法作出征收补偿决定,且以其他继承人未就补偿分配达成一致为由拒绝补偿。至2018年6月,就该房屋的补偿问题依旧没有得到妥善解决。在房子面临强拆的情况下,王某于2018年7月以原告身份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某区政府履行职责按照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

判决结果:

法院判令某区政府在判决生效30日内依法按照拆迁安置补偿方案确定的标准作出征收补偿决定。

律师分析: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1、王某能否以原告身份提起诉讼?2、某区政府是否有在不能签订补偿协议的情况下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职责?

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本案中王某作为房屋所有权人的近亲属,有权以原告名义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第二十六条,被告某区政府负责行政其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在被告发布公告确定的签约期内未就房屋征收达成补偿协议的,依法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系某区政府法定职权、法定职责。各继承人之间是否对案涉房屋的处置达成一致意见、对补偿如何分配属于各继承人的家庭内部继承事务,属于民事诉讼审理范围,某区政府的理由显然不能成立。

今年来,我国拆迁领域的纠纷比较多,尤其涉及到房改房、棚户区改造、无产权证房屋的情况,“先补偿后拆迁”是大的补偿原则,政府在拆迁时要依法依规及时维护被拆迁人的利益,被拆迁人也要理性维权、合理表达诉求,双方都应多沟通、多协调,避免矛盾扩大,维护正常的社会生产生活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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